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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围绕“产业强市”发展目标,促进招商引资质效提升,结合湘潭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鼓励引进产业项目
(一)对符合“五好园区”创建和入驻国家级园区“335”、省级园区“223”标准的新引进制造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且五年内可实现各级政府投入与财税贡献平衡的,按前三年市级经济贡献的100%、后两年50%的标准给予奖励。
(二)对新引进实际到位资金超过2亿元的先进制造业项目,依据省级政策按其当年实际到位资金1%的比例给予奖励;对新引进一年度内实际到位资金5亿元、10亿元、20亿元以上的先进制造业项目,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100万元市级奖励。
(三)对新引进世界 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和行业领军企业来潭设立总部经济项目的,依据省级政策给予奖励;经认定的在我市新注册总部企业(含区域总部、功能总部),自企业注册运营年度起,对实缴注册资本在1亿元、3亿元、5亿元以上且其市级经济贡献年度实现增长的,分别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的1%、2.5%、3%给予市级奖励,最高奖励5000万元。奖励分五年兑现,每年兑现20%。新引进总部项目其他事项奖励另行规定。鼓励本地企业并购外地企业控股形成总部经济,对其并购完成后三年内市级经济贡献年度增长超过15%,奖励当年增量部分的40%。
(四)对新引进、新设立当年实际到位资金超过3000万美元的外资项目,依据省级政策按其当年实际到位资金1%的比例给予奖励;对新引进、新设立当年实际到位资金在1000 万~3000万美元的外资项目,按其当年实际到位资金1‰的比例给予市级奖励。
(五)对新引进、新设立年进出口实绩5000万美元以上,且有较大产业带动能力的外贸实体企业,依据省级政策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新引进、新设立年进出口实绩5亿美元以上,且有较大产业带动能力的外贸实体企业,依据省级政策按专题研究方式给予奖励。
(六)鼓励本地制造业企业通过追加投资、依托优势项目裂变设立新公司等方式实现转型升级。对其年度新增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以追加投资前三年内市级经济贡献最高值为基数,奖励次年度增量部分的50%。
(七)支持各县市区(园区)依托专业园区开展招商。对两年内吸引10家以上企业抱团产业转移来漂,且投资总额在5亿元以上,到位资金达到投资总额的30%以上或投产率达到50%以上的产业园区(含市场化开发的园中园),依据省级政策给予奖励。
(八)对从市外转移引进电子商务企业的优势平台,其每年新引进的电商及生态服务企业500家以上,且累计年度纳税3000万元以上的,前三年对其市级经济贡献的80%左右给予奖励;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亿元以上的重大商贸和物流项目,前三年按市级经济贡献的100%、70%、50%的标准给予奖励。
二、激励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团队和个人
(九)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开展以商招商、产业链招商、中介招商引进制造业项目,鼓励国内外基金、股权投资机构通过“股权投资+综合金融服务”方式投资引进制造业项目。新引进制造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的,除享受县市区(园区)中介奖励政策外,按固定资产投资额1%的标准给予市级中介奖励,最高不超过 300万元。
(十)鼓励湘潭异地商会、异地湘潭商会、驻湘和驻潭高等院校及本地中学校友会组织、“招商特使”引进项目。通过明确目标任务和择优选择的方式,每年与10家商协会、10家校友会、每两年聘请15名市级"招商特使"以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开展招商活动。引进项目来潭投资的,享受市级及县市区(园区)中介奖励政策。
(十一)鼓励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县市区(园区)驻点招商“小分队”引进项目。对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由市级财政按照“以奖代投”的方式给予工作经费奖励。对完成年度目标任务且考核排名前三名的驻点招商“小分队”,由市级财政给予特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其余完成目标任务的“小分队”给予基础奖励10万元(特别奖励与基础奖励不重复奖励)。
(十二)对县市区(园区)新引进投资2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上的先进制造业单体项目,由市级财政按照每引进1个分别给予县市区(园区)奖励100万元、300万元。每年对县市区(园区)招商引资工作进行分类综合考核评比,县市区及一、二类园区考核前二名的,由市级财政给予200万元、100 万元的奖励。
(十三)对招商引资贡献突出的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经评定给予年度市级表彰和奖励。对全市招商引资队伍中涌现的优秀个人给予年度市级表彰和奖励,并优先予以提拔重用。
三、强化保障
(十四)全面落实省、市金融、人才、科技、用地、优化营商环境等政策,支持企业发展。对产业带动强劲、经济贡献突出、诚信守法经营的落地招商项目法人代表或在潭企业负责人,优先推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特别优秀的推荐充实到各级人大、政协专门委员会,对其企业经营团队给予妥善安排配偶就业、协调子女按意愿就读本地优质学校、开辟医疗保障绿色通道并全年免费体检一次等优惠待遇。
(十五)奖励给企业(项目)的资金,支持用于技术研发、市场拓展、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并鼓励向企业高管或突出贡献人员倾斜;奖励资金兑现遵循依法合规、程序清晰、运行高效等原则,年初对上年度项目引进、履约、投资、达产、经济贡献等重点环节评定后,按时序全面兑现奖励资金。
(十六)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成长性好、带动性强、投资强度大、经济贡献度高的重大项目,本政策未明确的事项以专题研究方式给予支持。
本政策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另行制定具体项目申报及奖励兑现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