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委托招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2023-01-12 11:5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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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及实施“强省会”战略,加强新区招商引资工作,拓宽招商引资渠道,调动相关专业社会力量参与招商引资工作,根据《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关于进一步实施精准招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湘商发〔2022〕16号)有关精神,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招商代理合作对象(以下简称招商代理)是指具有良好信誉、较强招商工作组织能力及丰富招商资源的行业协会、产业促进会、商会、社会组织、高校(含校友会)、科研院所、投融资机构、各类中介机构(会所、律所等)及知名企业、龙头企业及其负责人或高层管理人员,或其他有丰富项目资源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等,对产业链上下游有较强影响力的主机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项目的产业方向为新区重点发展与培育的优势产业,主要包括:移动互联网及应用软件(含5G应用)、航空航天(含北斗)、新材料(含新型合金、3D打印)、智能制造装备和工程机械、智能网联汽车、环境治理技术及应用、先进储能材料、新一代半导体及集成电路、先进计算及信息安全、人工智能及传感器、生物医药及大健康、检验检测等优势及新兴制造业;氢能与储能、类脑智能、深海深空深地等未来产业。

       第四条 本办法委托招商项目性质为由省外企业或其他组织在新区直管区或托管区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产业项目。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引进项目的落地区域为新区直管区或托管区。直管区域包括岳麓区全境;托管区域包括望城区白箬铺镇、白马街道、雷锋街道、金山桥街道和黄金园街道。

       第六条 新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委托招商工作。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负责具体开展委托招商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合作方式与职责要求

       第七条 招商代理合作方式

       (一)政府采购。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招商代理合作对象,签署委托招商协议,依据合同开展履约验收、资金支付等程序。

       (二)政府审定。通过社会征集、部门推荐与自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相关园区(单位)、国有公司等相关部门进行初审,报新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签订委托招商协议,依据合同开展履约验收、资金支付等程序。

       第八条 招商代理工作职责要求

       (一)提供有效项目信息:项目信息须含明确投资方、投资规模、投资内容、投资期限等要素;项目投资方须属于三类500强、A股上市公司、工信部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二)促成双方互访洽谈:提供有效项目信息并在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备案后,促成新区与投资方具有投资决定权的副总经理或副总裁(含)以上级别高管实现有效对接、互访洽谈。

       (三)促成双方签约落地:在项目洽谈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协调企业与新区管委会就项目投资达成一致,最终促成该项目在新区签约落地,动工建设。

第三章 激励标准

       第九条 对于有丰富招商资源的知名企业家、专家、学者、社会名流、贤达人士、专业人士等,根据情况分别授予湖南湘江新区“招商大使”、“产业发展顾问”等称号。招商大使和产业发展顾问应积极引荐项目,主动参加新区的相关招商引资活动。

       第十条 对已签署委托招商协议的招商代理,提供基本工作经费人民币30万元/年。享受基本经费待遇的招商代理每年提供不少于20条有效项目信息、落户新区项目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实际到位外资总额不低于8000万美元。

       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包含设备投资、购买土地和新建厂房等,具体金额以主管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等实际纳税数据为准,须扣除全部政府性配套投资资金及产业扶持资金(下同)。实际到位外资总额的具体金额以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核准的境外实际到账资金为准(下同)。

       第十一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委托招商项目,按下列标准对相应招商代理进行绩效奖励:

       (一)对引进新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人民币5亿元(含本数)以上人民币10亿元以下(不含本数)的落地项目,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

       (二)对引进新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人民币10亿元(含本数)以上人民币50亿元以下(不含本数)的落地项目,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

       (三)对引进新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人民币50亿元(含本数)及以上或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新区重大项目,可以"一事一议"方式进行奖励。

       (四)单个项目奖励原则上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第十二条 对新区主机企业引进的上下游合作伙伴落地项目,每引进1家,在引进企业购地自建或自购厂房(不含租赁厂房)并实际投产后,按前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实际新增地方贡献的10%给予奖励,且于每个完整会计年度结束后的次年拨付兑现。

       新增地方贡献是企业实缴税收(需扣减已享受税收贡献奖励金额),按现行财税分享机制,由新区级分享税收扣除征管成本、上划财力(或体制性基数)后的实际可用财力(不含房地产交易环节缴纳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个人所得税及其他代扣代缴的等非企业自身缴纳税收以及费金等非税收入),存在退税的,需扣减已退税金额。

       第十三条 新区主机企业中全职工作的特定自然人,在所在企业引进上下游合作伙伴落地项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对其专属奖励不超过该项目落地主机企业奖励的20%,原则上单个项目认定奖励一个自然人,且最高奖励限额为200万元(税前)。

第四章 激励兑现

       第十四条 奖励资金申报流程

       (一)备案。为新区成功引荐项目落地的招商代理,应在项目企业完成商事主体登记前,向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提交经意向项目方确认的相关备案材料,方可确定为第一引荐方。

       (二)申报。在新区完成商事登记、资金实际到位,且项目竣工投产经营并产生税收贡献一年后,引荐方可向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提出绩效奖励申请。

       (三)审核。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与财政金融局、审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及项目所在区域(相关载体单位、国有公司)共同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明确委托招商项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实际利用外资额、税收等关键数据,确定引荐人(引荐单位)名单及激励金额。

       (四)资金拨付。由新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后,新区财政金融局兑现委托招商奖励资金。对确定的引荐人(引荐单位)名单、激励金额等在新区门户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后无异议,按流程审核通过的项目原则上一次性兑现支付绩效奖励。对投资额较大、实施期较长、能界定年度到位资金额的项目,可实行分年兑现办法,分年到位资金数额由委托人会同有关部门核实认定并计奖。

       上述项目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资金标准总额要求。对同一项目协议中有同类条款的,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叠加享受。

       第十五条 奖励资金来源奖励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章 监督机制

       第十六条 招商代理机构对备案、奖励资金的申报、兑现过程中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虚报数据、提供伪造及不实材料骗取奖励资金的,取消其代理资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国家公职人员在奖励资金申报、审核、拨付兑现等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或协助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追缴已拨付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招商大使""产业发展顾问"实行任期制管理,一聘三年。到期后由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和个人意愿,提出是否继续聘任的建议,报新区管委会审定。

       第十九条 招商代理机构实行一聘一年,自委托招商协议签署之日起生效。到期后由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提出是否继续委托的建议,报新区管委会审定。

       第二十条 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招商代理,采取首报认定原则,认定最先在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进行该项目备案的招商代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投资者和实际控制人不能以招商代理身份就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奖励;国家公职人员不列入招商代理奖励范围,国家公职人员在招商引资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拟奖励的招商代理名单和具体金额,在新区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通知相关部门及时兑现奖励资金。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1年。


政策来源:政府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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