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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球研发中心城市建设支持政策
(一)《长沙市全力建设全球研发中心城市的若干政策》(长办发〔2023〕14号)
1.世界500强企业研发中心在长落地,按“一事一议”给予最高10亿元支持。并按每年研发投入增量部分的10%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
2.央企、行业领军企业在长设立企业总部研发中心,按“一事一议”给予最高1亿元支持。并按每年研发投入增量部分的10%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
3.对扩能升级、独立注册的企业研发中心,按新增投资的10%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并按每年研发投入增量部分的10%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
4.新建外资研发中心和保税研发中心,按投资的10%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200万元支持。并按每年研发投入增量部分的10%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对保税研发中心的报关费用,给予全额最高50万元补贴。
5.建设国家实验室、大科学装置,按“一事一议”给予政策支持。新获批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按投资的10%给予最高5000万元支持。新获批组建和优化重组后入列的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新获批组建的全国重点实验室通过国家评估后再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新获批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等国家级创新平台,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
6.争取知名科研院所在长新设立分支机构,知名高校在长设立创新研究院,按照“一事一议”给予政策支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与国家级创新平台及高校院所组建新型研发机构,按投资的10%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
7.鼓励担保机构为以“先用后付”方式承接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提供担保服务,每年按担保费的100%给予担保机构最高100万元支持。支持创新平台开放共享自有大型仪器设备,每年按服务收入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
8.设立30亿元科创引导基金,支持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科技型企业,设立20亿元人才支持基金,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扩大科技成果转化母基金规模达50亿元,设立一批子基金。
9.实施科学家引航工程,积极引进诺贝尔奖、图灵奖、菲尔兹奖获得者和院士等一流创新人才和团队,给予最高1亿元综合资助;实施高精尖人才领跑工程,对入选人才给予奖励补贴和购房补贴。
10.世界500强企业研发中心、领军企业总部研发中心、扩能升级企业研发中心、外资研发中心主要负责人,符合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长沙市高层次人才(C类以上)。对创新平台柔性引进的达到国际级顶尖和国家级领军层次的科技人才,签订工作合同且聘期在2年以上、每年在长沙工作60天以上的,可纳入长沙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
11.允许创新平台以长期自持等方式,购置商品住宅引进科研人员。创新平台科研人员家庭持有长沙居住证6个月以上,且有工资流水或纳税证明,可在限购区购买一套商品住宅。对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发放“长沙人才绿卡”,可享受长沙户籍人口购房政策。
12.支持创新平台牵头组织或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按实际到位经费的30%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
13.支持创新平台开展上下游企业招引,按照绩效给予支持。每年按落地长沙项目总投资的3%给予异地孵化器最高500万元支持。
14.世界500强企业研发中心、领军企业总部研发中心因知识产权诉讼、仲裁、不实侵权指控等法律纠纷在国(境)外进行维权的,按照实际发生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律师费等费用的50%给予每件最高100万元支持,同一机构每年最高200万元。
(二)《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力建设全球研发中心城市奋力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高地的实施意见》(长发〔2023〕9号)
实施研发企业(中心)集聚、战略平台支撑、创新能级提升、产业集群赋能、成果转化增效、科技人才强基、创新环境优化七大工程。
二、企业创新支持政策
(一)《全力建设全球研发中心城市满足科研人员住房需求实施细则》(长住建发〔2023〕77号)
允许符合条件的创新平台以企业自持长租房的方式,购置商品住宅用于引进科研人员居住生活。在政府认定的创新平台工作满6个月及以上的科研人员,可在限购区购买首套商品住宅。
(二)《长沙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长科发〔2023〕5号)
面向已备案的创新中心,适时发布评优申报指南,通过自愿申报、专家评审、行政审定、公示等程序,对评定为优秀的创新中心给予50万元的资金支持。
(三)《长沙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长科发〔2023〕1号)
1.对经认定的中试基地,每年根据上年度实际服务性收入的20%给予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2.鼓励科技领军企业、龙头企业、高校院所、区县(市)、园区、社会资本根据长沙市产业需求新建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投入运营并经认定后,按建设过程中中试场地建设、中试设备购置、产品和样机试制、研发人员费用以及检验检测费用等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购置费)的15%给予一次性补贴,不超过500万元。
(四)《长沙市海外科技创新创业团队引智管理办法(试行)》(长科发〔2022〕35号)
给予入选团队100万元专项经费支持,其中任务书签订后拨付50万元经费,中期评估后拨付剩余50万元经费。
(五)《长沙市“揭榜挂帅”重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长科发〔2022〕31号)
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对每个项目按不超过项目配套金额的35%,最高不超过800万元的资金支持,专项资金拨付给技术需求方。
(六)《长沙市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长科发〔2022〕32号)
重大专项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为3年,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原则上采取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支持金额200万元。通过次年中期评估后支持100万元,项目执行期到期验收合格后支持100万元。
(七)《长沙市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认定管理暂行办法》(长科发〔2022〕29号)
给予入选团队100万元专项经费支持,其中任务书签订后拨付50万元经费,中期评估后拨付剩余50万元经费。
(八)《长沙市落实湖南省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改革实施办法的工作方案》(长科发〔2022〕22号)
1.湖南省科技厅、长沙市科技局合作设立1亿元的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支持合作银行向长沙市科技型企业以知识价值为参考依据发放信用贷款,对逾期贷款的本金损失给予不超过80%的补偿。
2.纳入风险补偿的贷款条件:单个企业纳入风险补偿的信用贷款金额合计不超过500万元,贷款期限为一年期以内(含),可无还本续贷;贷款利率符合协议要求。
(九)《长沙市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长科发〔2021〕36号)
验收合格的,由市科技局发文认定为“长沙市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并授牌,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依据任务书和验收结果,联合行文给予依托单位100万元的建设经费支持,建设经费用于后续服务和平台建设。
(十)《湖南省财政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湘政办发〔2022〕53号)
1.对列入省重点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省财政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部分的12%给予补助;其他企业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部分的8%给予补助。单家企业补助额不超过1000万元。
2.支持企业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自然科学基金等重大项目。根据项目合同实施进展及绩效,省财政按项目上年度实际到位经费的10%给予配套支持,单家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0万元,其中1%—3%可用于奖励研发团队。实行“揭榜挂帅”,省财政在企业先行投入基础上,按不超过企业实际项目研发投入的10%予以补助,原则上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0万元(制造业关键产品攻关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00万元)。
3.对企业牵头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省财政按国家拨付平台建设科研项目资金的10%给予配套支持,原则上单家企业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特别重大的按“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支持。
4.对企业委托高校、科研院所实施的技术研发项目,省财政按企业登记备案技术合同实际支付研发项目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单家企业补助标准不超过5%、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
5.对指南范围内经评定达到国内先进或首创,且市场应用前景良好的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首轮次、首套件产品给予售后或研发奖励,单个产品奖励不超过100万元,成套产品奖励不超过500万元。对相关产品投保综合创新保险,按3%的投保费率上限,给予不超过保费50%的补助,单个产品补助不超过100万元,成套产品补助不超过500万元,售后或研发奖励与保费补助择一支持,不重复享受。
6.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申请在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已在湖南证监局辅导验收的科创企业,上市辅导期间省财政按每家200万元给予中介费用补助。
三、产业创新支持政策
(一)《长沙市支持国家智能制造先行区创建若干政策(试行)》(长政办发〔2023〕16号)
1.对经认定的市级智能制造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一次性给予研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2.对新认定的市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验收的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3.鼓励企业采购设备、软件开展智能化技术改造,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不超过设备、软件采购额10%的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关于支持先进储能材料产业做大做强的实施意见》(长政办发〔2022〕50号)
1.根据营业收入情况,对符合条件的规模以上先进储能材料企业,按上年度用电增量每千瓦时给予0.15元奖励;对新引进且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以上的先进储能材料企业按自投产之日起满1年实际用电量的30%进行计算,每千瓦时给予0.15元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2.支持企业利用储能电站降低用电成本,按储能电站的实际放电量给予储能电站运营主体0.3元/千瓦时的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3.对全年采购强链清单内产品达5000万元以上且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给予采购额5‰的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4.加快核心环节强链补链,支持动力电池、储能电池、3C电池、终端产品、高端电池材料等重大项目落地。对固定投资在10亿元(含)以上且按照合同约定实现投产达效的项目,给予设备投资部分最高10%的资金奖励,单个企业一次性奖励不超过500万元。对固定投资20亿元(含)以上的重大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三)《关于促进长沙市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长政办发〔2022〕4号)
中小微企业经工信部新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奖励50万元。中小微企业被工信部新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奖励200万元;中小微企业有产品被工信部新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的,奖励100万元,同一企业不同产品的奖励可以累计。
(四)《长沙市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长政办发〔2021〕71号)
1.对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认定的制造业创新中心搭建的试验验证、检验检测、知识产权协同运用、人才培训、信息服务等提供制造业创新公共服务平台以及前沿共性技术研发、示范应用、项目孵化等,给予经审核确定开支总投入50%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支持。
2.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向经组织认定和批准筹建的制造业创新中心通过“揭榜挂帅”的模式发布前沿、关键、共性技术研发、示范应用项目。对承担上述项目的单位,采用“事前立项、事后资助”的方式(采取事前列入扶持计划,在项目完成经验收通过后,按扶持计划予以支持)给予支持,给予单个项目经审计项目总投入50%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支持。项目建设期一般不超过2年。
(五)《长沙市加快先进计算产业发展若干政策》(长政办发〔2021〕60号)
1.支持龙头企业联合高校院所以及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实施计算产业集群协同创新项目,开展计算领域重大关键技术联合攻关,最高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对在E级计算机核心技术、加速处理技术级硬件加速器(包括GPU、FPGA、NPU等异构计算处理器)、云边协同计算系统和内存计算系统等计算系统相关领域实现重大突破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支持不少于5个通用先进计算产业软硬件适配测试平台,按平台实际建设费用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对企业采购市内企业生产的算力终端制造产品,按照采购金额的1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4.对实现从存储型向计算型升级的现有数据中心给予总转型升级费用1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5.对培育和引进先进计算领域行业10强和100强的企业,分别给予1000万元和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6.对企业承建的基于自主软硬体系的超算平台和人工智能计算中心等高端算力供给平台项目,按投资额的30%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六)《关于进一步促进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长政办发〔2021〕12号)
1.国内外知名的移动互联网企业总部落户长沙(含设立区域性总部、功能总部),对实际到位资金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在首次纳税后,按其实收资本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每年认定复核一批移动互联网公共平台,按照不超过平台建设投资费用(仅包括软硬件设备投资和人员费用,不包括基建投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七)《长沙市推动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长政办发〔2021〕10号)
1.对采购工业软件和智能装备进行智能化技术改造且有明显质效提升的试点企业,按照采购价格的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市本级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2.支持发展工程机械先进制造业。对主导制订、修订一项国际标准的企业和机构,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引进并承担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和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单位,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牵头组织开展管理升级等活动的企业和机构,给予实际支出费用50%的补助,单个活动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支持发展人工智能产业。对落户长沙的国内外人工智能企业,按其落户实收资本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人工智能领域高端人才(团队)来长沙创新创业的,经认定后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资金资助;企业获利后,依据其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给予连续3年市本级实得部分100%的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国内外知名院校来长设立研究机构、创新中心的,按照产业贡献度每家最高给予1亿元的支持。
4.支持发展网络安全产业。对落户长沙的网络安全龙头企业,其实际到位资金额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通过股权投资与资金补助结合,给予实际完成投资额10%、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的支持。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通过股权投资与资金资助结合,对经认定的产业领军人才及团队,可给予1000万元项目资助;特别重大的,最高可给予1亿元项目资助。
5.支持北斗应用。对重点支持领域具有示范效应的北斗应用项目,按项目总投资额的5%—10%给予项目建设主体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本地生产的北斗系统、设备及产品,按年度销售额的1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采购本地北斗系统、设备及产品的企业,按采购金额的1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北斗应用创新重点任务攻关成功的单位,按项目实际研发投入的30%予以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6.支持发展新一代半导体和集成电路产业。奖励平台招商,每年招商签约落地的项目达10家的(设计类企业研发设计人员不低于20人,购地类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给予200万元奖励,每超过1家增加20万元,每个平台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落户长沙的国内外新一代半导体和集成电路企业,按照实际到位资金额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按其实收资本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新一代半导体和集成电路领域高端人才(团队)来长沙创新创业,可给予每个高端人才(团队)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资金支持;其创办的企业获利后,根据其地方经济社会贡献,给予连续3年100%的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7.支持发展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对软件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或年末从业人员达到100人、5000万元或年末从业人员达到200人、1亿元或年末从业人员达到300人、10亿元或年末从业人员达到2000人、50亿元或年末从业人员达到10000人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年地方经济贡献数。
8.国内外知名移动互联网企业总部落户长沙(含设立区域性总部、功能总部),对实际到位资金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首次纳税后,按其实收资本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不超过500万元。
9.支持发展生物医药产业。对世界500强、中国医药工业百强或境内外上市生物医药企业在长沙设立地区总部且持续经营1年及以上,按照公司注册资本(指实收资本)的1%予以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世界500强、中国医药工业百强或境内外上市生物医药企业在长沙新投资1亿元(含)以上的生产项目,按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的3%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生物医药领域权威专家带技术团队和创新引领型成果首次进入长沙市内产业化的项目,按照该年度项目实际投入的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招商政策
(一)《长沙市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的若干政策措施》(长政办发〔2022〕53号)
1.对投资强度、科技含量、经济贡献、发展前景、形象进度等综合评价为优秀的新引进先进制造业项目,最高奖励1000万元。
2.鼓励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企业来长投资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对其在长企业最高奖励1000万元。
3.鼓励外资企业以新设、增资、股权并购、利润转投等方式进行投资,按长政办发〔2021〕35号予以支持(对当年度内外方股东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按外方股东实缴注册资本金额的1%予以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鼓励生产型外贸企业来长投资项目,最高奖励500万元。
4.对协助成功引进符合条件项目的社会组织、中介机构、自然人(非财政拨款的各级部门和个人),按照“谁受益谁奖励”原则,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其中长沙市招商大使、招商顾问、招商专员及委托招商代理机构作为项目中介人的,奖励标准上浮10%执行。
5.支持开展委托招商,对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委托专业招商机构、商协会、咨询公司等开展的招商活动,最高支持100万元;对促成项目落地成效明显的委托招商机构,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
(二)《湖南省关于进一步实施精准招商的若干意见》(湘商发〔2022〕16号)
支持外商股权投资,鼓励投资性公司等总部经济的引进,对“三类500强”企业来湘设立集团总部、世界500强企业来湘设立中国区总部的,按“一事一议”给予支持。鼓励湘商回湘投资创业,对湘商上市企业集团总部整体回迁的,最高给予1000万元人民币奖励;对湘商上市企业功能性总部回迁的,最高给予300万元人民币奖励。对商协会引进抱团转移项目的,对商协会给予鼓励;对连续两年引进来湘实际投资5亿元人民币以上项目的商协会,优先聘请为湖南省招商大使单位。
五、人才支持政策
《长沙市争创国家吸引集聚人才平台若干政策(试行)》(长发〔2022〕12号)
1.瞄准世界科技前沿和国际顶尖水平,积极引进集聚诺贝尔奖获得者、院士等一流科学家和创新团队。对能实现成果转化并推动产业发展的科学家及团队实行“一事一议”,最高给予1亿元综合资助。
2.对新引进的国际级产业顶尖人才、国家级产业领军人才、省市级产业领军人才,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奖励补贴和200平方米、150平方米、100平方米全额购房补贴。每年遴选5个左右产业领军人才团队项目,根据投资力度和落地成效,最高给予1000万元资金支持。
3.突出重点产业、重要领域、重大工程的紧缺急需,加快引进掌握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高层次人才,分层次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奖励补贴。每年遴选10个左右高层次紧缺急需人才创业团队项目,根据投资力度和落地成效,最高给予100万元资金支持。
4.支持市属高校、公立医院等事业单位加强学科专科建设,对新引进的高层次专业人才,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补贴,并提供长沙市高层次人才相关待遇。对为民生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未来五年,每年选树不超过20名教育专家、100名教育名师、100名骨干教师,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每年选树不超过10名名医、50名骨干医师、100名优秀护士,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5000元奖励。
5.鼓励企业上市发展,A股上市公司上年度市值达到500亿元、100亿元、10亿元的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可直接分别认定为A、B、C类高层次人才。
6.鼓励企业提升贡献度,上年度实缴税收达到5亿元、1亿元、5000万元的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可直接分别认定为A、B、C类高层次人才。
7.鼓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上三个年度研发经费投入总额达到30亿元、10亿元、3亿元的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可直接分别认定为A、B、C类高层次人才。
8.鼓励企业加大固定资产投入,产业项目上三个年度固定资产实际投资总额达到60亿元、30亿元、15亿元的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可直接分别认定为A、B、C类高层次人才。
9.鼓励创新创意型企业加速发展,对最近一轮实际融资分别达到5000万元、2000万元且投后估值分别达到50亿元、20亿元的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可直接分别认定为B、C类高层次人才。
10.鼓励企业加大人才引进,对ABCD类高层次人才总量达到80人、60人、40人的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可直接分别认定为A、B、C类高层次人才。
11.对经认定的A、B、C类高层次人才,按其工资薪金所得在长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给予财政奖励,每人每年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12.经认定45周岁(含)以下、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博士、硕士不限年龄)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可凭毕业证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直接落户。
13.对35周岁(含)以下毕业两年内,落户并在长工作的博士、硕士、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除外),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2万元租房和生活补贴。对落户并在长工作的境外高校博士毕业生,租房和生活补贴提高至10万元。对市属高校及市、区县(市)属公立医院、中小学校编制内新引进的博士,给予同等租房和生活补贴。
14.对35周岁(含)以下、新来长工作的博士、硕士毕业生(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除外),在长首次购房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购房补贴(境外高校博士毕业生不限年龄)。对市属高校及市、区县(市)属公立医院、中小学校编制内新引进的博士,在长首次购房给予同等购房补贴。在长落户并在长工作的博士,购买家庭首套商品住房不受社保缴纳时间限制。
15.对新进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创业实践基地的博士后科研人员给予10万元生活补贴,出站后留长工作的,给予10万元安家补贴。
16.实施青年人才“小荷才露尖尖角”计划,每年评选不超过100个青年创业项目、不超过20个青年创新项目,最高给予20万元经费支持。
17.鼓励在长高校引导毕业生留长就业,根据本地生源录取率、录取数和毕业生留长率、留长数增幅,最高给予每年100万元奖励。
18.对在长高校院所新引进或新培养的国家重点人才计划青年项目入选者、“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青年长江学者”、“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等,给予20万元奖励。
19.对有组织地来长实习实训的国内外高校本科及以上在校大学生,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最长三个月的生活补贴。
20.建立以岗位经历、年薪待遇和实际贡献为标准的企业工程师认定体系,对经认定的卓越工程师,三年内每人每月发放1000元长沙政府津贴。
21.每年组织开展“十行状元百优工匠”竞赛活动暨全市职业技能大赛,对获奖者分别给予6万元、3万元奖励,并优先推荐劳模(五一劳动奖章)评选。
22.支持企业建设卓越技工学校、示范性高级技工学校、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最高给予200万元经费支持。
23.支持高校院所、企业等建设跨境电商、网络安全、人工智能、先进计算、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视频文创等人才孵化基地,每年最高给予30万元经费支持,最多不超过三年。
24.支持建设高级工程师工作室、技能大师工作室,每家给予10万元经费支持。
25.对企业新引进或新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职工,给予5000元奖励,在长首次购房给予3万元购房补贴。
26.对制造业企业新引进或新获得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分别给予1万元、5000元奖励,并对在长首次购房的正高级工程师给予3万元购房补贴。
27.每年发布“揭榜挂帅”重大科技项目揭榜选题,优先支持人才及团队开展“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每项最高给予800万元经费支持。
28.瞄准优势产业、新兴产业、未来产业,支持人才及团队承担市科技重大专项,每项给予400万元经费支持。
29.支持企业建设院士工作站、专家工作站,分别给予每家100万元、60万元经费支持。
30.支持企业建设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创业实践基地,分别给予每家100万元、60万元经费支持。
31.支持企业、高校院所、校友会等组织机构建立异地研发中心、海外工作站,根据发展规模和引才成效,每年最高给予15万元经费资助和10万元交通补贴;符合条件的人才,可享受长沙市高层次人才相关待遇。
32.高层次人才个人或创办(控股)的企业可申请无抵押、零担保“优才贷”,个人额度最高300万元,以人才创办或控股企业申请的,额度最高可达2000万元。
33.对个人自主创业、合伙创业、小微企业提供创业贷款支持,最高贷款额度分别为5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并按规定给予贴息。
34.对国内外知名学术机构、行业组织、企业在长举办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和人才需求的学术会议、专业论坛等活动的,按实际支出50%最高给予100万元经费支持。
35.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最长6年内可保留人事关系,其取得的工作业绩可作为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奖励等重要依据。
36.事业单位引进培养的高层次紧缺急需人才,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等分配形式,所需绩效工资总量在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
37.鼓励市属科技型、投资型国有企业设立首席专家、产业顾问等特设岗位,运用股权激励、跟投机制等方式吸引并留住优秀人才。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薪酬在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中实行单列管理。
38.充分向用人主体放权,推行高层次人才按照认定目录认定、前置认定、按薪认定、企业自主认定、专家机构推荐认定。
39.选树一批星城伯乐,实行机构荐才、校友会荐才、以才荐才等机制,对成功推荐高层次人才的机构或人才最高给予100万元荐才奖励。
40.对采取顾问指导、挂职兼职、项目合作、退休特聘等方式柔性引进海内外高端人才的用人单位,根据用才成本和工作成效等,最高给予30万元引才补贴;符合条件的柔性引进人才,可享受长沙市高层次人才相关待遇。
41.支持高校院所科技人才到重点产业企业兼职担任科技副总,对帮助企业解决技术难题、带来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副总,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42.A、B、C、D类高层次人才享受长沙户籍人口购房政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缴存时间限制。
43.A、B、C类高层次人才子女,可在市属中小学校、幼儿园选择就读入园,D类高层次人才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根据人才意愿和实际情况,相对就近统筹安排。
44.支持株洲、湘潭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长落户并购房。
45.对A、B、C、D类高层次人才发放“长沙人才绿卡”,享受相应专属服务。对与长有合作项目的院士颁发“长沙院士卡”,配备人才服务专员,提供居住、购房、子女就学(含第三代子女)等院士专属服务。
六、金融支持政策
(一)《长沙市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岳麓登峰”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长政办发〔2022〕29号)
1.对于新迁入我市的上市公司,参照企业上市奖补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按A股首发上市3个阶段进行补助)。
2.对在A股首发上市的企业分3个阶段给予总额600万元的上市费用奖补。其中,第一阶段为企业在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进行上市辅导备案后,给予200万元奖补;第二阶段为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递交上市申报材料并获受理后,给予300万元奖补;第三阶段为企业上市发行后,给予100万元奖补。为鼓励我市企业在科创板上市,对科创板上市企业再奖补400万元。对注册地和主要纳税地在我市的企业,登陆境外主板并实现融资的,一次性给予600万元的上市费用奖补。对在新三板创新层挂牌且完成定增(含优先股)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挂牌费用奖补;如企业后续首发上市的,其在前一阶段享受的补助应在下一阶段享受的补助中扣除。
(二)《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若干措施》(长政办发〔2022〕15号)
1.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定增、配股、多元化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各类融资手段完成再融资的,按其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的1‰,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的再融资专项资金补助。
2.上市公司购买资产并达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完成后一次性给予200万元补助。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部分,与再融资补助不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