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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申报认定办法
省科技厅 省发改委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产业园区体系建设的部署,规范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省级高新区)申报认定工作,进一步发挥省级高新区在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作用,根据《湖南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创新型湖南建设纲要》(湘发〔2012〕7号)、《关于加快产业园区体系建设的意见》(湘政发〔2011〕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省级高新区认定工作要围绕有利于创新要素集聚、有利于科技和产业紧密结合、有利于区域协调发展的目标,坚持“规划引领、科学评估、区域平衡、择优选择”的原则,成熟一个、批准一个。
二、认定条件
1、省政府批设的非高新类省级开发区或省级工业集中区。
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四至范围在省政府批准的范围内,园区内基础设施配套较好,交通、能源、通讯比较方便,对外开放和投资环境较好,具备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氛围和条件。
3、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具有较强的指导性、操作性,且园区功能分区合理,产业定位和发展方向明确,产业特色明显。
4、具有良好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基础和前景。园区内有1至2个特色明显、优势突出的主导高新技术产业,工业总产值不低于50亿元,高新技术产品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不低于50%,且近两年园区的高新技术产品产值年均增长25%以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不少于20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达到8家以上。纳入武陵山或享受武陵山片区政策等欠发达地区认定条件可适当放宽。
5、具备较强的创新发展能力。具有产学研合作、技术开发、成果转化、投融资、科技企业孵化、科技中介服务等创新服务机构2家以上,建立了较好的服务机制,经认定的省级以上研发机构不少于1家。园区的专利申请数或专利授权数以及大专以上学历人才数、技术合同交易额、科技成果登记数高于全省园区平均水平。
6、具有较高的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工业用地率不低于60%,园区内固定资产投入强度不低于2500万元/公顷,工业用地产出强度不低于3800万元/公顷,高新技术产业用地产出强度不低于5000万元/公顷。园区内闲置土地处置率达100%。近3年单位GDP土地消耗量平均下降15%。纳入武陵山或享受武陵山片区政策等欠发达地区认定条件可适当放宽。
7、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要求。园区规划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园区污染集中治理设施与规划、建设同步,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强。
8、具有良好的体制、政策环境。具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编制人员,且有专门的机构或人员负责统计、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园区所在地政府对园区有明确的支持措施及政策保障,有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高新区政策的具体政策规定。
三、申报需提供的材料
1、园区所在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的报告。
2、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园区建设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自主创新情况。
3、园区总体规划,近期开发建设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园区纳入所在城镇统一规划管理的相关证明材料。
4、园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成果和通过省国土资源厅验收的函。
5、经批准的所在城市(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图纸,在图纸上需标出园区现在位置,明确的四至及边界(加盖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公章)。
6、当地政府扶持园区发展的政策措施材料。
7、园区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
8、园区管理机构设置、人员等证明材料。
9、园区科技创新、知识产权、统计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10、本办法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四、审批程序
1、园区所在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行文提出认定省级高新区的申请。
2、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产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科技厅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论证,提出审查意见。
3、审查通过的高新区,经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产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人民政府发文予以批复。
省产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省级高新区的指导支持。
省级高新区纳入《湖南省省级及以上园区综合评价暂行办法》评价范围,实行动态管理。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