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252
为深入贯彻落实强省会战略,提升招商引资质量和水平,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将长沙打造成内陆地区开放高地引领城市,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38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十四五”开放型经济发展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长政办发〔2021〕5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引进重大先进制造业项目。围绕“1+2+N”先进制造业集群和22条产业链,引进高精尖项目、产业链关键项目。对投资强度、科技含量、经济贡献、发展前景、形象进度等综合评价为优秀的新引进先进制造业项目,最高奖励1000万元。
二、支持招大引强。鼓励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企业来长投资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对其在长企业最高奖励1000万元。
三、支持引进外向型项目。鼓励外资企业以新设、增资、股权并购、利润转投等方式进行投资,按《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长政办发〔2021〕35号)予以支持。鼓励生产型外贸企业来长投资项目,最高奖励500万元。
四、支持供应链精准招商。支持主机企业通过订单调配、采购需求、投资合资等方式吸引上下游企业来长投资设厂。鼓励产业配套企业积极引进主机企业落地长沙。成功引进关联企业来长投资设厂的,对原在长主机或配套企业给予奖励。
五、支持中介招商。支持选聘长沙市招商大使、招商顾问、招商专员及委托招商代理机构。对协助成功引进符合条件项目的社会组织、中介机构、自然人(非财政拨款的各级部门和个人),按照“谁受益谁奖励”原则,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其中长沙市招商大使、招商顾问、招商专员及委托招商代理机构作为项目中介人的,奖励标准上浮10%执行。
六、建立首报首谈制度。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经过洽谈有明确意向的项目首先向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备,经审查认可并经征求意向投资者的意见后,赋予其首谈资格。对违反首报首谈规定的引进项目,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不得享受市级招商政策支持,且该项目的税收省(不含)以下留存部分收归市级统筹安排。
七、加强重大项目统筹。对通过“政策比拼”等恶性竞争方式,吸引长沙市范围内其他区县(市)、园区企业变更税务登记地的,采取税收划转等方式,规范约束招商秩序。对投资额10亿元以上的重大招商项目,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统筹推进,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具体承接实施。经市级统筹成功落地的,对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给予奖励。
八、拓宽招商渠道。支持举办各类招商引资活动,对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招商活动(含小分队招商)经费予以足额保障。支持开展委托招商,对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委托专业招商机构、商协会、咨询公司等开展的招商活动, 最高支持100万元;对促成项目落地成效明显的委托招商机构,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支持开展数字化招商,完善长沙市数字化产业投资地图,鼓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共建共享相关资源。
九、强化要素保障。发挥产业基金引导作用, 鼓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依法依规以股权投资形式参与招商引资,支持重大招商项目融资。建立贷款重点招商项目白名单,引导驻长金融机构对白名单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对优先发展产业且为用地集约型工业项目的,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给予优惠支持。对上年度引进重大项目贡献突出的产业园区,给予一定额度用地指标奖励。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重点招商企业高层次人才按照长沙市现行人才政策予以支持。
十、加大经济贡献奖励。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重大招商项目建成投产,并成为规模以上企业,按不超过该企业市级财政贡献的50%奖励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3年累计最高奖励1000万元。
十一、加大项目谋划储备。主动对接中央重大战略和国家政策,围绕省、市发展规划和重点,因地制宜谋划储备一批重大招商项目。支持各产业园区及各产业链办公室加强产业研究,完善产业全景图、现状图,健全产业链客商库、项目库,建立资金池、人才池,编制产业发展报告、产业招商报告。
十二、开展招商引资考核。支持推荐优质项目在省、市重点招商活动上签约。各级各部门建立重大招商项目服务保障机制,切实提升项目履约率、开工率及资金到位率,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给予奖励。深化各区县 (市)、园区、片区招商工作考核,考评结果作为市绩效考核重要内容。招商引资重点工作纳入市人民政府真抓实干督查激励事项。
对全市产业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的招商项目,根据有关政策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单个项目同时符合本措施多个奖励条款的,可以叠加享受奖励,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2000万元(“一事一议”项目除外)。湖南湘江新区直管区、托管区范围遵照执行,所需奖补资金由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承担。本措施的奖励政策与长沙市其他扶持政策重复、同类的,同一主体、同一项目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除本措施第五条实施细则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自行制定外,其他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制定。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